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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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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及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有关保护的法律知识,现就相关法律规定做一简要阐述:

1、根据《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根据《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中国籍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学任务"。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学龄前幼儿均应入学受教育,否则即属违法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依据:《教师法》(1994年12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十五条:"教师的任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由此可见,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是不能担任老师的职务的(当然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4、根据:《劳动法》。该法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时,除特殊情况外都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职业介绍、资格审核后发给相应的工作证件方可上岗操作。(注)所以未持有工作证是不允许在社会上工作的(但并非所有单位都不准聘用无证书者),如若发现则视为非法用工行为而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常识性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其意义所在。最后祝愿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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